2007年4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中国、沙特阿拉伯、白俄罗斯和韩国的低熔点聚酯纤维征收反倾销税,并维持原反倾销裁决。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5032000。 欧盟委员会在公告中称,由于韩国出口商向欧盟委员会递交申请,称低熔点聚酯纤维应排除在反倾销税之外,因此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12月22日对原产于中国、沙特阿拉伯、白俄罗斯和韩国聚酯短纤维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欧盟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低熔点聚酯纤维与涉案产品中的其他聚酯短纤维有相同的物理特性和技术特征,且有相同的最终用途,应属于同类产品,不应被排除在先行反倾销措施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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