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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发展理念论(三)

经济法发展理念论(三)

  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及其发展,致使商品经济逐渐演进到市场经济,工业文明逐渐转为知识文明,人类的合作由人手的合作逐渐变为人脑的合作。人类合作的空间和范围愈来愈大,单纯的个人理性越来越难以把握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势。因而,行为模式上的利己主义的市场模式逐渐受到限制甚至是抛弃。资本人格化所致的单纯利润追求必然会造成过度竞争而产生全局性的经济危机;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分配不当,势必会导致合作效益的下降,两极分化趋势加强,有效需求不足。社会化大生产大大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并丰富了产品品种,以致资源稀缺与枯竭加剧,废弃物增多与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毁坏,生态失衡等。国家作为市民社会中惟一的政治权力,是社会利益的正式代表,必然会利用其资源和信息优势,承担起经济快速发展中的协调功能,经济快速发展的单纯市场经济增长观演进为国家与市场良性互动的经济增长观。

  从我国的特殊国情来说,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经济增长方式的粗放型向集约型过渡过程中,我们面临诸多的矛盾和压力。从内部经济发展来看,我国要在市场发育不完善、国企独立性不强的经济非均衡态势下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以及完成向知识文明的过渡。农业经济占很高比例的社会化改造成为现代化的艰难任务,自由的企业、健康的市场、公平的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必须逐步实现;从外部经济条件来看,我国面临着由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世界经济体系的挑战。世界经济一体化体系为我们既展示了机会又造成了一定的限制。社会化是国际竞争力大小的重要标志,我国必须在企业的整体社会化程度较低的条件下利用机会,减少限制。由以上分析可知,发展压力显而易见。赶超战略的实现取决于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增长是社会全面变化的引擎,赶超战略的实现需要经济持续增长,工业化不断升级。而在市民社会发育不充分的前提下,经济增长单靠其内生的市场或经济的自力发展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国家的“监护机制”“从上”来形成经济秩序,国家不应当仅仅是作为市民社会从属的手段性存在,同时也应当作为超越性手段存在。中国改革的实质是国家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国家有意识地对未来作出安排。经济法作为国家与市场良性互补、互动、互长的法律表现,既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参与、组织和管理为前提,同时又要求国家的这些行为主要依靠具体经济制度设计、产业政策和指导性计划、契约、企业、利率、价格、税制和税率、公开市场操作等经济的、非由政权直接干预和强制的手段来实现[2](P89)。经济法一方面从制度补给上排除市场障碍,另一方面又从制度能动上直接诱导经济增长。这种制度创新会使中国走向一条交易成本低、市场运行机制健全、信息灵敏、市场扩张快的发展道路。这具体体现在:

  1.在微观经济领域,经济法制手段在制度上事先界定财产经营收益的归属和成本的分配,确立投资者和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在企业中相互渗透、相互制衡的边界,实质上是合理分配企业的增量利益分配权及相应的对企业控制权。

  自从社会化大生产出现以来,投资者和劳动者都在自发地追求企业所创造的剩余。在古典企业时期,由于物质资本在生产要素市场中居于支配地位,以及产业资本家政治上的优势,投劳者只获得其市场价格,其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权利被剥夺,这便形成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制。这种制度缺乏有效激励约束相容机制,工人常常用怠工、罢工、捣坏机器等手段来抵抗,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导致资本人格化本能追求财产收益和资本增值,而打破经济效率的保持与增长。随着知识经济的孕育和发展,科技等人力资本在生产要素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甚至成为关键性因素,传统的资本雇佣劳动制度逐渐转变为劳动雇佣资本制,实物资本只有依附于高科技等知识含量高的人力资本才能实现其增值。在此背景下,企业的契约理论及人力资本理论得以兴起。现代企业契约论认为,企业并非只是股东的企业,而是一种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所组成的特殊契约。“管理者和职工都是劳动力产权的主体。劳动者向企业投入劳动力,不仅是一种劳动行为,而且是一种投资行为,劳动者不仅应该获得劳动收入,而且应该向其他公司财产投资人一样,应该获得产权收益。”[3](P56~57)经济法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调控应当以此为理念,对增量利益的分配及企业的控制权作出规制,在制度上明确投资者将其有形的物质资本投入企业形成分享剩余的股权,投劳者将其劳动力投入企业形成分享剩余的劳动力权。这样,企业形成稳定的有效的激励约束相容机制,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2.在宏观经济领域,经济法制手段采取直接调控以协调垄断与市场的矛盾,采用间接调控以协调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矛盾。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中心,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缓和供需矛盾,将国家本身所占有的资源和信息内化为市场主体的行为来克服市场本身的缺陷,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1)直接调控。“垄断化,是为了对付资本主义经济内在矛盾,并根据私人自治,通过市民法秩序而进行的。”[4](P166)大规模的企业,特别是出现了可以统治市场的巨型垄断组织,自由竞争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市场经济自发调节商品实现的机制受到限制,不能自动实现经济的效率;不正当竞争方法使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遭到破坏,民事主体通过谋求法律规定之外的优势来获取竞争利润,从而使整个市场经济的自发实现机制受到破坏。因此,调整垄断资本与中小资本的反垄断法、调整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反不正竞争法等国家直接调控市场的法律,有充分的空间与能力发挥协调垄断与市场矛盾,恢复自由竞争机制和价值规律的作用。

  在我国,关于直接调控的竞争法,要依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有规律来制定。中国市场经济是在逐渐打破国家垄断的前提下,采取放权让利的方法逐渐搞活经济,因此,制度惯性中的行政垄断比较猖獗。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制度供给不足和人们逐利心情太切,假冒伪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严重,因此,我国自由竞争秩序的形成应当主要是逐步消除行政垄断,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由于我国社会化大生产程度比较低,应当扶持规模经济的发展。此外,要避免外国资本通过直接收购和合资控股的方式垄断我国某些重要行业和部门,以免将中国变为其原料产地和商品销售地。

  (2)间接调控。间接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基本方式,是指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5](P33~34)。间接调控是国家作为资源和信息中心,积极主动地使用经济计划的指导性、经济杠杆的利导性、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内化为市场主体的行为来克服市场本身缺陷的活动,现代国家对社会经济的间接调控已经形成了“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宏观调控机制调节和控制各种宏观经济总量、结构和比例关系,实质上就是确定和变更一定的社会关系。间接调控法通过调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之间的矛盾来影响社会循环过程,协调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的大体平衡。我国已经在间接调控方面作出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1996年宏观经济调控软着陆就是成功的范例。但是上升到法律层次却之善可陈,今后还应着力研究,同时不断吸纳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

  持续发展、公平发展、快速发展是经济法特有的发展观,也是最适应中国发展战略、赶超战略的法律文明。21世纪,中国经济法将高扬发展旗帜,提升发展理念,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贡献重要的制度力量。

  「参考文献」

  [1]高德步。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梅慎实。现代公司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4]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5]漆多俊。宏观调控法研究[J].法商研究,1999:(2)。